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第九十八条有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