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一条有效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