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二条有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