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