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