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五十一条有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