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五十条有效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