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