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