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二节 受理第二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