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