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