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效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