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