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有效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