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一百零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