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