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