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