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