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