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