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有效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