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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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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