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