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