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