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