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