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