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