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章 支票第九十一条有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