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