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