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