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