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