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