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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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