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