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