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