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