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