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