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