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Chapter 3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Article 26Repealed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