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