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