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