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