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