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二十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算。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