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九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