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二十一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