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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有效

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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