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八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